保健食品销售渠道主要分布在药店、商场超市、独立店铺、电商平台,同类功效的产品一般都有很多品牌可以供消费者去选择,虽然不像药品销售那样有严格意义上的规范限制,但对于其使用和产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是有着该行业的规范的,那么,保健食品标识设计都包含哪些内容呢?
一、保健食品标识名称的规范
食品标识设计产品名称必须采用能够代表该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名称使用,则该原料必须是保健食品的主要用料,功效也必须是产生作用的主要功效成分。
当一款保健食品中含有多项保健功效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代表所有功效作用的保健食品效用名称。保健食品名称必须是词组或短语。允许保健食品企业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商标名称”,且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经规定了对其名称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名称时,就应选用其中的一个作为名称。但不能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严格意义上说,不要使用具体人名、地名、代号、内容夸大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称。保健品标识设计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二、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规范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就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标准字样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标准字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由卫生部核发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并排或上、下排列,并标注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三、保健食品外包装上的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的规范
标明食品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需与我国通用的单位保持一致:液态食品用体积表示,其单位是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表示,单位是克、千克,或g、Kg; 销售包装中如果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需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注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使用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注明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注为最小容器的数量 × 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 × 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互平行。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其后。若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注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而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则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配料表的位置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文字为“配料表”。
五、 保健食品标识中功效成分的规范
这里的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凡是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而产生保健作用的产品,必须明确标注好食品中的能量含量,用能量KJ(Kcal)表示单位计量。已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且各营养素的单位主要有:蛋白质、氨基酸、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蔗糖含量以百分比标示为主;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如果还有其它功效成分,则依据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进行具体标注。功效成分显示的位置应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文字为“功效成分表”。“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进行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六、保健食品标识功效作用的规范
功效作用要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医学专用词汇来描述和介绍产品的功效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产品的功效作用。功效作用的显示位置应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文字为“保健/功效作用”。允许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功效作用声明短语,但其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